商标案例丨助力品牌维权!我司代理“B.R”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550天前 | 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07月06日,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皮革擦亮纸(浸擦亮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香精油,美容面膜,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研磨剂”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R”商标(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后某韩国美妆公司(下简称申请人)发现争议商标与自己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严重妨碍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利,因此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争议商标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寻找最优解决方案,通过查询发现,申请人曾在2019年12月04日,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R”(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于是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并从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商品项目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含义上基本一致,两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也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项,共存于市场中时,必定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致使相关公众基于错误的认知进行错误的选择,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我司也提交了部分申请人“BR”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引证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案件的审理中,认可了我司的相关理由,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B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直接利用申请人长时间经营以来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商誉,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混淆商品来源,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禁止的情形,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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