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扫除商标注册障碍,“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54天前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桂林某电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在第9类申请注册“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下列4件引证商标近似,且标志中含有“桂林”,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其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此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主要做法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后,根据商标具体情形制定了相应的复审方案。


针对理由一,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主要是图形部分存在一定近似,但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以红色闪电穿过蓝色的“C”形弧线构成字母“G”,对应“桂”字。图形下方为申请人企业简称,图形文字均起到指向申请人的作用。而引证商标的图形外观、设计手法、视觉效果都与申请商标存在极大差异,加之各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故我司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对比,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针对理由二,我司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桂林”二字,但仅表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申请商标中也并未强调或者凸显“桂林”二字,其文字、图形部分均指向申请人本身,且“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作为申请人的简称长期对外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客观上也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桂林”,整体上已经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桂林”的其他显著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元素、设计外观,通过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的方式,具体论述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以外。还需论述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及其广泛使用、宣传情况,主张其整体上已经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显著含义,故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存在多种驳回理由的情况下,更需要代理机构提供专业的处理意见,帮助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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