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使用“龙头”二字被指侵权,商家被判赔50000元,冤不冤?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4天前 | 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与其羡慕别人的“老字号”,不如积极提升自家产品品质、打造自家品牌来得更有意义

在店招上打上“龙头”二字就吃官司,还摊上了5万元的赔偿,店家到底冤不冤?


小龙鱼丸店(化名)是3代人苦心经营70多年的一家老店,2019年成为首批“厦门老字号”店铺,店内招牌小吃“龙头鱼丸”人气爆棚,每天都大排长龙,是厦门鼓浪屿知名网红店。

在同一条街相距不远的地方,新开了一家同样卖鱼丸小吃的小林餐饮店(化名),小林餐饮店在醒目位置摆放带有突出“龙头鱼丸汤”的菜谱和“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


眼见小林餐饮店用“老工艺”对标自己的“老字号”,令慕名而来的游客混淆进错店,导致自己店铺在一些美食App收到差评,小龙鱼丸店经营店主气不打一处来,愤而将小林餐饮店告上法庭。


小龙鱼丸店认为,小林餐饮店侵犯了他们的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小林餐饮店则认为,双方使用了不同的字号、商标、装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龙头”是地名,此外还有领先者的意思,即使获得了注册商标,也应当严格限制保护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更早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而未使用其自有商标,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攀附“龙头鱼丸”字号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餐饮店应立即停止在其菜谱宣传图片上标示“龙头鱼丸汤”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灯箱广告上标示“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同时,赔偿小龙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提到“老字号”品牌,消费者往往会将其和“品质好”、“口感好”画上等号,某些商家就是看准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想“蹭热度”搭“顺风车”走个捷径。


殊不知,此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正主诉至法庭,摊上一笔赔偿款事小,落得一个侵权的罪名事大,不仅投入的经营成本将付之一炬,还可能会被行业悄悄“拉黑”。


我们也再次提醒,商家经营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原则,与其羡慕别人的“老字号”,不如积极提升自家产品品质、打造自家品牌来得更有意义。


同时,商家别一味地想着“傍名牌”“搭便车”,商家要对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已在先使用的字号、品牌主动避让,避免因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自身陷入侵权的泥潭难以自拔。



    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