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我司代理“华状名酱”商标无效宣告成功,为企业破除“商标烦恼”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6天前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华状名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12月03日,四川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甜果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华状名酱”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注册号为51849896,该商标于2021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深圳某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系争商标进行了检索分析。经过分析发现,系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甜果酒”商品上,前述商品均为酒类饮品,而系争商标构成汉字中包含“酱”字,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前述酒产品为酱香型,从而引发误购,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我司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提起无效宣告。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02月13日下发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华状名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近些年,大量申请注册在第33类产品上、含有“酱”字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的理由驳回,因此广大企业在申请注册第33类酒产品的商标时,应该尽量避免申请带有“酱”字的商标。同理,若商标申请时遇到带有“酱”字的近似商标,也可以此为由进行无效宣告,为自身商标成功注册争取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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