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肥!恶意抢注商标索要25万高额转让费?法院出手了!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4天前 | 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恶意抢注商标还索要25万元高额转让费,结果……

胆子真肥!恶意抢注商标,还敢索要25万元高额转让费,结果……

据相关判决,2009年1月31日,原告柯某某创作了“欧某发”标识,并于同年5月17日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享有“欧某发”标识著作权,并于2014年6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成功后,柯某某将上述商标、标识授权给原告官渡区欧某发建材经营部、佛山市欧某发硅胶公司使用。


2020年11月5日,柯某某对包装盒上载有“欧某发”字样的图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其委托案外公司生产硅酮胶、玻璃胶、瓷砖背胶等胶黏剂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欧某发”字样标识、商标及外观设计。


2021年8月13日,高某申请注册“欧某发”商标。注册成功后,高某联系柯某某索要25万元商标转让费,柯某某未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被拒绝后,高某又以生产和销售“欧某发”品牌系列产品为由,变相威胁柯某某。


2022年4月1日,高某(甲方)与佛山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贴牌生产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欧某发”品牌系列产品,采用甲方厂名、厂址、品牌标识。之后,佛山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云南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后向高某发货。


昆明官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恶意抢注“欧某发”商标并向原告索要高额转让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与字号权。同时,被告生产、销售“欧某发”胶粘剂产品系对原告经营多年的“欧某发”品牌的仿冒,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官渡区强某胶业经营部、云南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高某、官渡区强某胶业经营部赔偿原告柯某某、佛山市欧某发硅胶有限公司、官渡区欧某发建材经营部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云南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被告高某、官渡区强某胶业经营部需在省级媒体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本就是恶意抢注,高某竟然还敢以商标要挟他人,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于法于理不容,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恶意抢注得来的商标,将很难获得商标权的相关保护。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行为人出于获利等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违法行为。需注意,恶意抢注商标的后果,不仅要面临商标权被撤销,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经营者最好在使用商标标识前,提前做好相关调研,在确定拟使用的商标、标识不存在其他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者时再行注册使用,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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