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6号“华状名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9天前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51****96号“华状名酱”商标(下称争 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含有文字 “酱”,该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核定商品“香 型”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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