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2****66号“东 DHSANLING及图”商标(以下 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 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