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藏味牛 ZANG WEI 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57天前 | 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在第29类别上申请注册““藏味牛 ZANG WEI NI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的文字部分所包含的“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的文字部分所包含的“藏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从整体构成来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藏”经过艺术化设计,独立存在,“藏味”并非一体,消费者不易对原料或风味产生联想。从含义来看,申请商标中的“藏”指宝藏,“味”指体会、研究,“牛”是指用于赞赏人的网络流行语,表示厉害。整体含义指申请人致力于成为令人称赞的宝藏企业。显然,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承载了申请人对未来的美好期待,拥有独特含义,并未表示任何商品的风味、原料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此外,对于食品的风味和原料等特点,公众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并不会仅根据商标来判断。根据行业惯例,食品的包装上通常会标注食品的原料等,消费者在购买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案件启示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因含有部分文字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需要进行多维度思考,如商标本身的组合形式,文字是否为多音字,是否含有多层释义等,同时还需结合指定商品项以及公众的生活常识等方面进行分析。上述案件正是从前述几方面进行综合论述后,得出“藏味牛 ZANG WEI NIU及图”商标并非是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标志,从而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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