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019年,博某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围巾商品,围巾上使用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
博某公司一纸诉状将绫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绫某公司辩称,案涉围巾上的格纹图案仅系装饰性使用,和原告权利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绫某公司还表示,案涉围巾是从第三方采购所得,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了权,且能说明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与博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加上权利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时,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博某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绫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从案外人处购得围巾,而被控侵权围巾的吊牌上仅标注绫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产者的作用。绫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围巾的行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绫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使用格纹图案“装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
按照商标的定义,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只要被告使用的格纹图案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就是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标识。
或许是因为格纹样式太过于经典,总有人想“借用”一下。需注意的是,格纹样式虽然,但也不是谁想用就能用的。
博某公司为了保护核心设计,品牌维权力度逐步在加大,这些年已经在国内发起了数起侵权诉讼,因为博某公司在中国申请格纹商标较早,且有一件格纹商标还被认定驰名商标,这也增加了维权胜诉率。
我们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避免因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或者设计元素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面临权利人的经济索赔。而如果企业是被侵权的一方,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确保在法律程序中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