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华安证券 HUAAN SECURIT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天前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华安证券顺利获得“华安证券 HUAAN SECURITIES及图”商标注册证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在2022年04月申请注册了“华安证券 HUAAN SECURI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乐成LD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华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华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BC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申请商标进行驳回复审程序。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华安证券是全国首批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在证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而本案的申请商标“

华安证券 HUAAN SECURITIES及图”商标是以公司的企业简称设计而来,为华安证券的核心商标,该商标是否能顺利获准注册,对公司的经营以及商标体系的建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该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可分为两部分,文字近似与图形近似。对于文字近似,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华安”,很难通过单纯的文书对比而顺利获准注册,于是我司通过查询引证商标三、四的流程状态发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并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经连续三年未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遂建议申请人等待引证商标三驳回流程结束,同时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程序,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扫清障碍。

对于图形近似,我司采用了文书论述的方式对比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我司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包含图形,但各自图形的外观、造型、细节均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商标的图案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显著性较弱,商标具有整体性,不应仅凭某一要素而忽视商标整体的巨大差异。另外,申请商标包含醒目的汉字“华安证券”,该组合商标最为显著识别部分亦即主要认读部分是汉字“华安证券”,而非图形,很明显引证商标一并无文字,其仅能根据图形识别,引证商标二、五文字部分分别为“乐成”、“BCIS”,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差异巨大,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裁定结果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华安证券顺利获得“华安证券 HUAAN SECURITIES及图”商标注册证书。

案件启示

对于图形近似的商标,通常需要结合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对比,当出现无法通过正常的文书对比区分开的商标时,可查询引证商标的情况,看是否满足提起撤销或无效宣告的要件,利用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销亡,为商标的注册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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