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上海辞書出版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出版机构,专注于辞书的编纂与出版,在业界享有盛誉,拥有《辞海》等众多经典辞书作品,深受读者喜爱。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2021年12月23日,该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上提交了注册号为61653639的“上海辞書出版社及图”(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与他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对此决定,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表示不服,为捍卫自身权益,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由一轮弯月包裹着变形设计的字母“S”构成,而引证商标的图形则为简易线条勾勒的书本轮廓。两商标在图形的设计元素、手法、绘制风格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其次,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部分是其显著识别部分,其呼叫方式和含义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截然不同。基于上述因素,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两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有时会因不同要素与其他商标相近似而被驳回。对于图形近似的类型,主要需考虑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以及商标的显著部分和整体表现形式等因素。因此,处理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详细论述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及整体表现形式,并强调显著识别文字的区别。通过区分这些要素,有效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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