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如家”养老院被“如家”商标权人投诉侵权,这是怎么回事?
河北衡水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最近碰上了一件“麻烦事”,其经营的养老机构因名字中含“如家”二字,被“如家”商标权人投诉商标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投诉人并非连锁酒店品牌“如家酒店”,而是江苏盐城一孙姓自然人。
知识产权信息显示,孙某某在2009年成功注册“如家”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饮住宿及第44类-医疗园艺,服务项目包括养老院、疗养院、美容院、日间托儿所等。
据了解,河北、辽宁、河南等多地有多家民办养老机构,因在名称中使用了“如家”字样,被持有商标的孙某某投诉侵权,或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19年,孙某某起诉黑龙江大庆某养老院侵害商标专用权,索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被告与孙某某及商标被许可人相距甚远,且被告的经营未对孙某某造成任何损失,也并未因侵权而获得额外利益,故认定被告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孙某某维权费用共1.5万元。
2020年,孙某某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平度一家养老院告上法庭。二审时,孙某某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5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侵权行为后果不严重,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孙某某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
或许是基于上述案例,此后被孙某某投诉侵权的多家养老机构经营者,为避免陷入诉累,而选择向孙某某支付数万元不等的商标许可授权费。不过也有部分养老机构被市监部门认定不构成侵权,而对孙某某提起诉讼。
尽管养老机构经营者处理侵权投诉的方式各不相同,但他们几乎都一致质疑对方可能是想以“维权”之名牟取不当利益。
对于质疑,孙某某表示,自己持有商标近二十年,一直在使用和维护商标,自己也曾开过一家养老院,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现在“更多是跟很多人合作”。
商标是市场经营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任何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即便是带有公益属性的养老院,即便养老院的经营带有地域限制,只要其相关使用方式被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请提前申请注册商标,优先布局核心类别,并尽早布局关联类别,筑牢商标保护壁垒。获得商标权后,要注意规范使用商标,这样既能远离商标侵权纠纷,也能借助注册商标保护自有品牌,牢牢守住自身合法经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