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遇18只“拦路虎”,火眼金睛找不同,商标复审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31天前 | 1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18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律师通过审慎分析成功帮助商标成功注册。

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在第35类申请注册“WISHART威夏特”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下列18件引证商标近似,对其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此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后,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专业的对比和分析。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主要是英文部分存在一定近似,但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构成的商标,且英文部分为中文的谐音,起到辅助呼叫的作用。基于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主要会根据汉字部分进行识别,故汉字“威夏特”是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同理,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不同于“威夏特”的中文、英文或图形。且申请商标汉字“威夏特”为臆造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整体具有“不平常的,异常炎热的夏季”之意,而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不同,表达出的商标含义也是完全不同,各自也拥有不同的呼叫方式。故我司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进行对比,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18个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文字近似的类型,一般从文字的“音、形、义”三个角度出发,通过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的方式,具体论述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强调不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存在差异,并中国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结合中国消费者对汉字的认读习惯和理解能力进行比对从而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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