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产品的生产者,到全球最大的独立内存产品制造商,金士顿花了近36年。一路走来,金士顿以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技术先进、服务周到等优势成为用户的优选品牌。
也正如此,销量、口碑皆佳的金士顿才会被不法分子盯上,通过制假、售假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两年,广东、贵州、重庆、陕西等多地的数百家图文广告店、电子产品店、文具店、手机配件店,因售卖的U盘侵犯“金士顿”注册商标,被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询,金士顿公司拥有“KINGSTON”等多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第10060266号图形商标是常被人搭蹭、攀附的商标标识。
此前,这些案件已在各地分批次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些案件开庭前已庭外和解,原被告双方进行私下赔偿;一些被告则积极应诉,最终法院判处赔偿原告数百元或二三千元。
这些被诉侵权的U盘,最明显的标识之一,是印有一个侧脸“人头图案”,该标识是金士顿公司自1993年修改确定并沿用至今的金士顿经典Logo——金士顿红头。
资料显示,1992年,一个“被计算机设备围绕的单独的立体人头形象”被选为公司的Logo;1993年,人头像的前额经过了修改,围绕在其周围的计算机设备也被删除,最终只留下来单独的金士顿红头。
被告对是否侵权还存在争议,但从昆明中院的相关判决可知,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原因在于,其所售商品外包装及商品外观标识与金士顿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难以区分。
尽管销售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已成事实,但大多数店主都认为,他们对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一事毫不知情,且商品系从第三方购买,金士顿公司应该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同时,多名被告透露,起诉前,金士顿公司与他们协商赔偿,一些店主迫于压力赔偿了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U盘的利润也就是20-30元,但被索赔2-3万元。”
店主们认为自己对于商品是否侵权不知情,摊上一笔赔偿自己也是“受害者”,那“不知情”能否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且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的,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商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商家须自己承担因侵权赔偿带来的损失。
最后,再提醒一下大家,实际生活中,要想避免被追责务必在进货时尽到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并及时保存进货单据等凭证。如遇可能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请及时下架、停止售卖,以免扩大侵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