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故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