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个马甲装名牌,云南白药诉“云南中药”商标侵权,判决结果太解气了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3天前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它叫云南中药,又不是假的云南白药!”

“我就是卖个货而已,怎么也侵权了?”“它叫云南中药,又不是假的云南白药!”唐某、黄某、谢某在被告知自己侵权时,仍振振有词的说道。


“疗伤圣药”云南白药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处方、剂量、制法等被列为国家永久保密配方。历经数十年苦心经营和宣传推广,“云南白药”品牌享誉海内外,“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相关判决书,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云南白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0年,云南白药集团授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该公司调查发现,唐某、黄某、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云南中药”牙膏,而“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高度近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则认为,自己只是“云南中药”牙膏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且自己并不知道“云南中药”牙膏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他们还认为,“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不同,自己在销售时也从价格和摆放位置上将二者进行了区分。


法院查明,三人销售的“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外包装上的文字字体、位置和排列方式均相同,虽有一字之差,但不足以进行明显区分,容易发生混淆。故“云南中药”牙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三人作为商品销售方,同样侵害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唐某、黄某、谢某三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唐某、黄某、谢某达成调解,三人当场支付赔偿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划重点,销售方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的相关凭证的,将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要选择正规渠道,同时,也要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确保商品质量与来源的合法性。另外,销售者应妥善保存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及发票等重要凭证,以确保不让自身陷入法律纠纷。


同时,我们也提醒某些热衷于“傍名牌”的生产企业,“傍名牌”是一种透支企业信用、违反商业道德的短视行为,此种经营模式会增加自身法律风险,无异于自砸招牌。

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坚持创新与诚信经营,努力打造自主品牌,并通过品牌管理,商标布局等途径,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认可度和信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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