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图文商标因近似被驳,细究双方整体差异,助商标顺利过审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4天前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昆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06月申请注册了“其实奇QSQ Supply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第30056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科普利信 COPLEY'S”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与引证商标一、二展开了详细的对比区分,我司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图形,但申请商标图形是以字母“Q”为设计原型的螺帽图案,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均为“C”字型,且形似迷宫。同时,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对于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内容和文字意义往往成为商标识别性和特殊性最显著的特征。因此,本案中,申请商标最为显著的实质部分亦即主要认读部分是汉字“其实奇”,而非图形。很明显引证商标一并无文字,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本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科普利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案件启示


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企业在遇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时,可以及时找寻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提起复审申请,以专业方式争取、获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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