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408162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永远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