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1****99号“鹬+ART SPACE”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06150号、国际注册第1103820号 “SNIPES”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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