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8763号“果茗星 GOMY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我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果茗星 GOMY TEA”及图形构成,与第48438061号“果仙仙Guoxianxian及图”商标、第32687178号“果味世佳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