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申请人委托,针对第32***361号“胡开文”商标(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原注册人相关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