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0日,湖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16类“卡片,手册,书籍,漫画书,立体书,印刷品,小册子(手册),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书”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uiz raz”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10月27日初审公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异议案件进行专业分析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经核准注册的第36747172号“R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第48090923号“RAZ”(以下称引证商标2)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构成英文为“quiz raz”,引证商标1、2的构成英文为“RAZ”。显然,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仅在“RAZ”前面加上了表示“提问”含义的“quiz”字样,其本身并未形成区分于“RAZ”的其他含义,故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2共存时,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2均核准使用在“卡片,小册子(手册),印刷品,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连环漫画书,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发决定:“QUIZ RAZ”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在先商标和在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且商标标志本身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将导致在后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