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申请商标踩“不良影响”禁区,及时复审成功“挽救”商标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3天前 | 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川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在第21类别上申请注册“集摩可 G-MERKEL”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MERKEL”可译为“默克尔”,为德国前总理名字,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及内涵,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密切联系,是根据申请人产品及法定代表人的姓氏独创设计而来;其次,强调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英文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英文占比较小,消费者不会单独识别;并且申请商标中的中文占比较大,清晰易辨识,为显著识别部分;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系餐具用品,而“默克尔”系人名,无法与餐具用品相联系,消费者不会产生联想;最后,“MERKEL”为常见外国人名,与名为“安格拉·默克尔”的德国前总统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联想。综合前述几点分析,得出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德国前总理默克尔的姓名具有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驳回复审中,对于英文译文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反驳,需要结合商标本身的设计来源及内涵、整体文字构成、指定的商品/服务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分析,上述案件正是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结论,并帮助申请商标顺利获得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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